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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正式出台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
作者: 来源:中国动画产业网 人气:1483次
日前,福州市正式出台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,凡在福州本市申报,并获得省广电局发行许可证的原创动画片,在各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,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。
根据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《福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》,凡在福州申报,并获得省广电局发行许可证的原创动画片,在央视所属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动画片每分钟奖励600元;在福州电视台、福建电视台所属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每分钟奖励300元;在其他省级电视台所属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每分钟奖励200元。动画电影在院线上映一年内票房收入分账在2000万元以上的,择优给予该企业奖励,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此外,凡获得各类奖项的原创动画和游戏作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: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奖励50万元;获国家级政府综合奖项的奖励30万元;获得省政府综合奖项、国家级政府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;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;获“五个一工程”奖项的奖励50万元;获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赛事奖项的奖励5万。
对国内外知名动漫、游戏企业到福州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(运营中心)并将注册、纳税地迁入福州,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,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~100万元的奖励。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到福州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运营中心并将注册、纳税地迁入福州的,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,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~100万元的奖励。
福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,全面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竞争力,根据福州市委、市政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漫游戏产业(企业)是指在福州市注册登记,以“创意”为核心,以动画、漫画、游戏(含手游、网游)、网络动漫(含手机动漫)、动漫舞台剧、动漫影视等为表现形式的创作、软件开发、节目制作、出版、生产、推广等企业以及与动漫游戏形象有关的服装、玩具、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(企业)。 第三条 加强政府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规划、指导,搭建交流、合作和服务平台。重点支持动漫影视、教育动漫、网络游戏开发、手持多媒体终端等领域的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,重点扶持优秀品牌、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的发展。 第四条 凡在本市申报,并获得省广电局发行许可证的原创动画片,在央视所属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动画片每分钟奖励600元;在福州电视台、福建电视台所属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动画片每分钟奖励300元;在其他省级电视台所属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动画片每分钟奖励200元。在多个台播出的,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。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分钟数奖励不超过500万元。动漫游戏企业出品的动画电影在院线上映一年内票房收入分账在2000万元以上的,择优给予该企业奖励,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 第五条 凡获得各类奖项的原创动画和游戏作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: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奖励50万元;获国家级政府综合奖项的奖励30万元;获得福建省政府综合奖项、国家级政府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;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;获“五个一工程”奖项的奖励50万元;获福建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赛事奖项的奖励5万。 第六条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在我市相关平台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,按该产品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%给予奖励,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;对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,每项奖励20万元。网络、手机动漫(包括播出收入、产品授权收入)产品销售年收入15万元以上的,或动漫游戏相关应用软件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择优给予制作该产品的动漫企业一次性奖励,每家企业奖励金额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 第七条 鼓励原创动漫游戏企业出精品。动漫企业原创作品版权收益达到100万元的,经确认后按照版权收益的3%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。对版权出口收入达到20万美元的动漫产品,版权出口收入达到100万美元的游戏产品,在享受国家、省、市相关出口补贴政策的基础上,经确认后按照该版权出口收入的3%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。 鼓励我市原创企业积极整合上下游产业链,自主开发动漫游戏衍生产品,或与本市服装、玩具、文具、生活用品等生产企业合作开发动漫游戏衍生产品。动漫游戏企业自主衍生品收入达到100万元或自主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万美元的,经确认后按照衍生品收入的3%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。同一企业当年获得衍生品收入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 第八条 对国内外知名动漫、游戏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(运营中心)并将注册、纳税地迁入我市,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,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,一次性给予企业50-100万元的奖励。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运营中心并将注册、纳税地迁入我市的,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,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,一次性给予企业50-100万元的奖励。 第九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与省内外各高校合作,培育多种类型的动漫游戏人才,建立实训基地,积极争取省人才扶持资金的支持。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引进动漫游戏各类特殊专才,可按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引进享受我市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,具体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参加展览活动,动漫游戏企业参加境内外动漫游戏展会的,参照《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》(榕政综〔2010〕82号)执行。 第十一条 对入驻在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动漫游戏产业基地(孵化器)内,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且利润额超过100万元(原表述为:地方税收留成贡献超过30万元。市财政局建议做上述划线修改,市软件园同意市财政局意见)的高成长性动漫游戏企业,按企业当年较上年增量情况给予10-50万元的奖励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项奖励、补助等资金根据企业的纳税所在地由市和所在区按照5:5、市和所在县(市)按照3:7比例共同承担。并按季度统计,每半年兑现一次,获同类奖励、补助的,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,原《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(试行)》(榕政综〔2010〕69号)同时废止,本办法一定三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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